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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郑德志与被告郑德臣、郑瑞凤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志,郑德臣,郑瑞凤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86号原告郑德志,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西兴街4街10号,身份证号130205194905080915被告郑德臣,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开平汽车钢圈厂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帅甲河村北大街10号被告郑瑞凤,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新立街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志与被告郑德臣、郑瑞凤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郑德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