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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刚诉被告连亚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新刚;连亚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王新刚。被告连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刚诉被告连亚玲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告王新刚曾于2012年9月5日起诉离婚,2012年11月2日申请撤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208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新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交纳。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