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旗凯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旗凯,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旗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颂伟。上诉人张旗凯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旗凯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案应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旗凯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张旗凯的户籍所在地在东阳市,原审法院认定东阳市为其住所地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