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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陇博与撒艳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陇博,撒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陈陇博,男,生于1983年1月13日。被执行人撒艳茹,女,生于1989年9月2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撒艳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8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共计人民币28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5150.00元(含案件受理费150.00元)、剩余案件款3000.00元用撒艳茹“海尔”牌液晶电视机等陪嫁物品全部抵清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秀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