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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有军与被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太华路中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军,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太华路中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458号原告陈有军,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太华路中药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618号。法定代表人胡茜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军与被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太华路中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军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有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有军承担。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储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