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侯爱军与王德军、刘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爱军,王德军,刘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431号原告侯爱军(120225197109152831),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刘山,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爱军诉被告王德军、刘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爱军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现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爱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人民陪审员 许宝贵人民陪审员 马永奇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杜艳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