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章大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章大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99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责人:裘子健。委托代理人:赵垚瑶。委托代理人:杜小燕。被告:章大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被告章大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大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大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章大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