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葛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俞百盈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