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30号被告李某。委托代人郑清魁,女,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魏玛公馆*号楼*单元***室。被告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登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