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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30号被告李某。委托代人郑清魁,女,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魏玛公馆*号楼*单元***室。被告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登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