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学凤与李开政、李开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凤,李开政,李开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胡学凤。委托代理人:焦乃生,巢湖市夏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开政。被告:李开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凤诉被告李开政、李开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学凤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