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莫冰松,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付军人民陪审员 牟 琳人民陪审员 蒙 莹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陆旻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