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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莫冰松,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付军人民陪审员  牟 琳人民陪审员  蒙 莹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陆旻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