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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坚与林炳瑞、郑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林炳瑞,郑明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90号原告李坚。委托代理人卓学松。被告林炳瑞。被告郑明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坚与被告林炳瑞、郑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坚负担。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孙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