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坚与林炳瑞、郑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林炳瑞,郑明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90号原告李坚。委托代理人卓学松。被告林炳瑞。被告郑明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坚与被告林炳瑞、郑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坚负担。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孙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