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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贾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