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后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晁中锋与杨进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中锋,杨进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后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晁中锋,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濮阳市高新区昆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进尚,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晁中锋与被告杨进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中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中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晁中锋负担。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吕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