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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闫振甲与冯阿光、岳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甲,冯阿光,岳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闫振甲。被告冯阿光。被告岳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甲与被告冯阿光、岳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振甲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振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原告承担321元。审判员  潘光辉审判员  芦雅君审判员  孟 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