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闫振甲与冯阿光、岳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甲,冯阿光,岳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闫振甲。被告冯阿光。被告岳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甲与被告冯阿光、岳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振甲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振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原告承担321元。审判员 潘光辉审判员 芦雅君审判员 孟 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