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计华、黄厚银与陈友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计华,黄厚银,陈友田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0787号原告陈计华,男,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徐州市铜山区人。原告黄厚银,女,194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徐州市铜山区人。被告陈友田,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徐州市铜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计华、黄厚银诉被告陈友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计华、黄厚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计华、黄厚银负担。审判员 王延民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盛楚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