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52号原告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严义刚。被告林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斌审 判 员 王立明人民陪审员 赵北海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杜禹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