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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民鄢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张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鄢初字第46号原告某公司(下称某公司)。被告张某被告周某(又名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张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学锐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邱方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