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赖某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陈XX、赖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9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债务及利息为人民币210万元,由被执行人先行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该款由法院直接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借条约定时间清偿本息并提供房产进行抵押。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人民币100万元已划入本院的执行款账户并转付至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剩余执行款以借条方式偿还并以名下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双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9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2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9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