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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广隆纸品有限公司与李远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广隆纸品有限公司,李远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博罗县广隆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庞世强,职务:总经理。被告:李远瑜,东莞市塘厦新印刷厂业主。住址: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广隆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远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远瑜在东莞市塘厦新印刷厂内所有的价值70156.8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远瑜在东莞市塘厦新印刷厂内所有的价值70156.8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7日止,查封期间,该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由被告负责保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邱秀芳所有的粤B×××××号小轿车。查封期限为1年,从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止。该车在查封期间由邱秀芳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毁损等。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振良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