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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魏云虎、王作琼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云虎,王作琼,陈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61号申请人:魏云虎,农民。申请人:王作琼,农民。申请人:陈世辉,农民。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魏云虎与申请人王作琼、陈世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邬贞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魏云虎与申请人王作琼、陈世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4月27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作琼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52元、误工费420元,合计572元;申请人陈世辉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51.20元、误工费84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650元,合计1741.20元;申请人魏云虎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车辆修理费1310元;上述损失费用全部由申请人魏云虎承担,申请人王作琼、陈世辉不承担损失费用;申请人魏云虎应赔偿申请人王作琼5**元,赔偿申请人陈世辉1741.20元,于2013年5月10日前履行;三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