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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同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建峰与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同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峰,女。委托代理人王建,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19号。法定代表人薛凯,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包立彦,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峰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上诉人李建峰的车辆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以及被上诉人处公布上诉人的车辆未处理的信息,该行为只是交警对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一个执法环节,不是最终的处理结果,此时行政处理程序尚未结束,不具有可诉性,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立波审判员  刘 君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