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关某与詹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关某,男,住柘城县。被告詹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