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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林军诉兰平、王伯宇、南充大世界家具城绿之缘家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兰平,王伯宇,南充大世界家具城绿之缘家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41号原告林军。委托代理人廖小花,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平。被告王伯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邓伟杰,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大世界家具城绿之缘家私经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军与被告兰平、王伯宇、南充大世界家具城绿之缘家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军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9元,减半收取98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淑 珍人民陪审员 何   勇人民陪审员 李 爱 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