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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烟台银星物业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银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烟行初字第46号原告烟台银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791号。法定代表人贺传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曰高,该公司职工。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第三人邹本超,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王贺庄村正阳路******号。原告烟台银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2)04-6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判长  杨金勇审判员  于 红审判员  尹鹏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