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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文丽与中国工商银行祁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祁县丹枫路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丽,中国工商银行祁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祁县丹枫路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191号原告王文丽。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祁县支行。负责人:王建伟,该行总经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祁县丹枫路支行。负责人:杨晋平,该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丽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祁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祁县丹枫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元整,减半收取一千二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海柱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亢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