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文丽与中国工商银行祁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祁县丹枫路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丽,中国工商银行祁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祁县丹枫路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191号原告王文丽。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祁县支行。负责人:王建伟,该行总经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祁县丹枫路支行。负责人:杨晋平,该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丽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祁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祁县丹枫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元整,减半收取一千二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海柱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亢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