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雪山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