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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雪山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