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倴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张建利、赵立明等14人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利、赵立明等,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倴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利、赵立明等14人。申请执行代表人:赵立明,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建利、赵立明等14人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利、赵立明等14人与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倴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香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