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岳广平与孙红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广平,孙红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岳广平。委托代理人:黄利生,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恒山路518号5楼。代表人:曹朝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广平与被告孙红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已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广平撤回对被告孙红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广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冰泽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