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黄乃杨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乃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黄乃杨。申请人黄乃杨要求宣告杨芝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芝兰,女,1928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花园新村南4幢3单元502室,系申请人黄乃杨之母。申请人称:杨芝兰于2008年1月被浙江医院确诊患有老年痴呆综合症,经神经内科专家会诊评定为中至重度痴呆,患病后,杨芝兰记忆减退,除申请人外认不清其他亲友,说话重复杂乱,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加上患骨质疏松症(后期)不能站立,长期卧床,大小便失禁,因杨芝兰之夫黄权中即申请人父亲已于2007年2月去世,为维护杨芝兰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杨芝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5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杨芝兰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即老年痴呆),病程长达六年,虽长期服药维持治疗,但病情已发展为全面痴呆,目前记忆及智能等认知能力损害严重,对目前的生活和名下房产没有任何概念和打算,无法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辩认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芝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