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X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XXX,地址:桂林市环城西一路XXXX。法定代表人:覃X。被执行人刘XX,女,约35岁,住广西临桂县临桂镇XXXX。申请执行人桂林市X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200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要求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林市XXX的申请事项,被执行人刘XX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