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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7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路畅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桂本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路畅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桂本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73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路畅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谢献坚,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本胜,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本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970.30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光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芥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