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寿美霞与方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美霞,方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550号原告寿美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婷、颜晓英。被告方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寿美霞诉被告方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美霞未于2013的4月28日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该行为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晁 敏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廖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