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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保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淼、薛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梁淼,薛林,俞强,杭州庆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保初字第5号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瑛。被申请人梁淼,被申请人薛林,被申请人俞强,被申请人杭州庆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淼。被申请人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林。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梁淼、薛林、俞强、杭州庆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杭州美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淼、薛林、俞强、杭州庆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杜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