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邢仁卓与苏兆桦、申君奎、吴小山、太平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王永明、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北京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南阳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仁卓,苏兆桦,申君奎,吴小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永明,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邢仁卓,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濮城镇南街村275号。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兆桦,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濮城镇南街村286号。被告申君奎,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濮城镇南大街。被告吴小山,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亢村镇吴厂村2组1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东九层。被告王永明,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天宫乡龙山驿村十八组12号。被告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双树村大咸路东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18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路与仲景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50号7层。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中路126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仁卓与被告苏兆桦、申君奎、吴小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永明、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仁卓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兆桦、申君奎、吴小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永明、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仁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兆桦、申君奎、吴小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永明、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仁卓撤回对被告苏兆桦、申君奎、吴小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王永明、北京中通大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邢仁卓负担。审 判 长 苏和声审 判 员 路 坦人民陪审员 陈凌辉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军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