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