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陈某,女。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被告母亲介绍认识,于2011年6月16日双方自愿在化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性情暴烈,经常吵闹。2012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董乙。女儿三个月后被告把女儿交由原告父母抚养,被告性情经常无理吵闹、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音讯全无。被告现已离家出走半年多,不履行夫妻和母亲责任���至今找不到人,导致夫妻感情彻破裂。现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认为,经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5日生育婚生女儿董乙后。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当天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邹 虹人民陪审员 李华香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劳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