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晶化工有限公司、华渭明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大晶化工有限公司,华渭明,裘伟飞,傅焕刚,赵燕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697号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勤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斌、石磊。被告:杭州大晶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国庆。被告:华渭明。被告:裘伟飞。被告:傅焕刚。被告:赵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大晶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华渭明、被告裘伟飞、被告傅焕刚、被告赵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