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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钢执字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亓关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关风,孟庆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779号申请执行人:亓关风。被执行人:孟庆来,身份证号:3712031968011277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0)钢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孟庆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庆来至今未履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孟庆来所有的鲁12-214**拖拉机一辆,经山东恒信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评估,该鲁12-214**拖拉机的价格为39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对该拖拉机公开组织变卖。过期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3900元的价格接收该车辆,以抵顶其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孟庆来所有的鲁12-214**拖拉机作价39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亓关风抵偿其所欠的本案赔偿款3900元。鲁12-214**拖拉机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亓关风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光亮审判员  张恒贵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吕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