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彩霞与刘鸿、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彩霞,刘鸿,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保字第9-1号申请人黄彩霞。被申请人刘鸿。被申请人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温馨家园502室。担保人冯捷,男,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联山村山咀队6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306025397。担保人冯健,男,汉族,1996年1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6号K2栋1-403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05199601252011。申请人黄彩霞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贵J×××××重型自卸货车。担保人冯捷、冯健以共同所有的房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彩霞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黔南大德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贵J×××××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二、查封担保人冯捷、冯健共同所有位于房。查封期限二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