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朱华芳与张利芳、徐狄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芳,张利芳,徐狄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443号原告朱华芳。被告张利芳。被告徐狄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芳诉被告张利芳、徐狄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华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朱华芳负担。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朱萧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