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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汇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与李伟、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汇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李刚,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宝鸡市汇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代表人李宝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硕,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刚,男。被告李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汇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与被告李刚、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汇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汇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宝鸡市汇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承担。审判长  贾丽丽审判员  易 萍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