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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赵工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工庆,靳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932号申请执行人:赵工庆。被执行人:靳明霞。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工庆与被执行人靳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2)12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