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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董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4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转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2)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代理员陆元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伙同张仁华、张仙敏、单满康、俞海宾(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溪口镇班溪竹乡饭店、锦溪宾馆、紫荆花大酒店,组织他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共计三场,并从中抽取头钿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000元左右,被告人董某得2800余元。2012年7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本市溪口镇班溪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仁华、张仙敏、单满康、俞海宾、郑钦良的供述和辩解,本市公安局溪口分局民警柯毅出具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董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都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董某的违法所得二千八百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和违法所得均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智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袁春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