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莫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莫某,男,汉族,广东四会人,农民,住四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513。被告:骆某,女,汉族,广东四会人,农民,住四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560。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3年5月8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长  伍世昌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许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