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莫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四法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莫某,男,汉族,广东四会人,农民,住四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513。被告:骆某,女,汉族,广东四会人,农民,住四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560。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3年5月8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长 伍世昌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许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