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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版)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周茂盛与刘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盛,刘开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版)初字第11号原告周茂盛,务农。被告刘开友,成年,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茂盛诉被告刘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茂盛于2013年5月3日以被告刘开友自觉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被告主动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周茂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诉讼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茂盛负担。审判员  刘辉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钟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