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版)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周茂盛与刘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盛,刘开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版)初字第11号原告周茂盛,务农。被告刘开友,成年,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茂盛诉被告刘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茂盛于2013年5月3日以被告刘开友自觉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被告主动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周茂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诉讼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茂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茂盛负担。审判员 刘辉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钟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