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55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于某,男,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朱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2013年1月1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2013年5月8日9时开庭的传票,原告本人签收了上述传票。本院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2013年5月8日9时如期开庭,但原告迟至9时30分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朱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整,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冬梅审 判 员 孙伯华人民陪审员 龙 高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