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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执民字第1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郑祥秀、朱世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郑祥秀,朱世丽,乐清市盛旺电镀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1063-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夏尔富,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祥秀。被执行人朱世丽。被执行人乐清市盛旺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郑祥秀,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郑祥秀,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郑祥秀、朱世丽、乐清市盛旺电镀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朱世丽、浙江城新开关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机电有限公司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房产,在银行没有发现存款;被执行人郑祥秀在乐清市柳市镇长春村有一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祥秀的上述房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1063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