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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与刘从梦、广东京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刘从梦,广东京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大街329号法定代表人杨富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系特别授权)郑光斌,男,生于1962年1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莲花寺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2********。被告刘从梦,男,生于1945年1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广东京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2801房。法定代表人刘从梦,该公司经理。原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富胜公司)诉被告刘从梦、广东京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盛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2013年5月6日由代理审判员何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有富、曾昌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光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刘从梦、京盛投资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在2013年1月31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传唤,现公告期满,被告刘从梦、京盛投资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胜公司诉称:2009年11月,原、被告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广安经济开发区奎阁工业园区土石方开挖、回填工程承包给原告。2010年11月25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39万元,并应支付工程款377512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现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保证金39万元,工程款377512元,共计767512元,并从2010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被告刘从梦、京盛投资公司均未答辩。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0日,原告富胜公司与被告京盛投资公司广安分公司签订广安广东工业园一期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2009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该承包合同与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工程的地点、内容、方量单价、开工及完工时间,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超过期限不支付工程余款,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叁倍偿付。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京盛投资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约定同年11月30日被告京盛投资公司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39万元,支付工程款377512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相应款项。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安广东工业园一期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欠条、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京盛投资公司欠原告富胜公司保证金39万元、工程款37751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京盛投资公司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从梦系京盛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签订合同的对象是京盛投资公司,支付保证金及工程款的责任应当由京盛投资公司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刘从梦与被告京盛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京盛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9万元,工程款377512元共计76751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岳池富胜建筑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475元,由被告广东京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军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毛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