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吴健与翟笃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翟笃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吴健,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翟笃铭,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与被告翟笃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健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健负担。审判员 方 向 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静(代) 来源:百度“”